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818號
TPSV,110,台聲,818,20210415,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郭福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
123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並不足以釋明其確已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 之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 訴訟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自無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 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