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09號
TPSV,110,台聲,309,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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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
109 年度台聲字第274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56 號確定裁定(下稱185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40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於1856號裁定程序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而駁回其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核屬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其再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對1856號裁定聲請再審,毋庸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乃駁回其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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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