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王林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茹玉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
台聲字第11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 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 日 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 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