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953號
TPSV,110,台上,953,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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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東麗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東麗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錩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上 訴 人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易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郭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
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3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智易公司主張:
㈠東麗公司就料號「000000000000J」、「000000000000J」之 TAE Cable 產品(下稱系爭產品)向伊提出產品承認書(下 稱承認書),載明F型公頭尺寸為2.32±0.l公釐,伊於驗證 後列入集團合格產品清單。大陸地區仁寶網路資訊(昆山) 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係伊集團關係企業,自民國98年 4月間起至99年1月間止,向東麗公司購買系爭產品(下稱系 爭交易)出售與伊,伊將之與所生產通訊產品組合成網路設 備後,再出售與Deutsche Telekom(下稱DT公司),及輾轉 出售與Vodafone Procurement Company S.a.r. l(下稱Vod afone公司)。
㈡系爭交易屬貨樣買賣,系爭產品因有F 型公頭尺寸超出承認 書規格而無法導通之瑕疵,致伊遭Vodafone公司求償、DT公 司罰款,合計歐元132 萬3178.6元,自得請求仁寶公司賠償 ,而仁寶公司亦得依買賣法律關係向東麗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仁寶公司於100 年3月1日將其得對東麗公司主張之權利讓 與伊,伊得請求東麗公司如數賠償。
㈢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 命東麗公司給付歐元132 萬3178.6元,及自102年4月12日起 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嗣於原審擴張聲明,求為命東麗 公司再給付歐元51萬8829.07 元、美金11萬9.57元、新臺幣 38萬5288元,及自102年4月12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智易公司逾上開範圍之請求,業受敗訴判決確定)。二、東麗公司抗辯:
㈠伊雖依仁寶公司要求就系爭產品全面更換新品,然F 型公頭 尺寸差異非必發生無法與通訊產品導通之結果,難謂系爭產 品有瑕疵或與智易公司所受損害有關。
㈡系爭交易非屬貨樣買賣,系爭產品能否與通訊產品連接導通 ,檢查方法極為簡易,仁寶公司受領系爭產品及智易公司向 仁寶公司買受系爭產品,均未盡從速檢查及通知之義務,應 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不得要求伊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 之責任。倘認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仁寶公司及智易公司未 檢查系爭產品即出貨,就損害之擴大均有重大過失,應減輕 伊之賠償責任。
三、原審將第一審所為命東麗公司給付超過歐元128萬9405.37元 本息部分之判決廢棄,改判智易公司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駁 回,並維持第一審所為命東麗公司給付歐元128萬9405.37元 本息部分之判決,駁回東麗公司該部分之上訴;及命東麗公 司再給付美金7 萬7006.7元、新臺幣26萬9702元各本息,暨 駁回智易公司其餘擴張之訴。其理由如下:
仁寶公司係智易公司所屬集團關係企業,自98年4 月間起至 99年1 月間止,向東麗公司購買系爭產品(即系爭交易)出 售與智易公司,智易公司將系爭產品與所生產之通訊產品組 合成網路設備後,再出售與DT公司及輾轉出售與Vodafone公 司。Vodafone公司於99年1 月14日反應系爭產品無法導通, 請求更換新品,智易公司同日通知東麗公司。東麗公司於99 年1 月26日電郵傳送其代工廠大陸商東莞立偉電業有限公司 製作之8D報告書。仁寶公司於100 年3月1日與智易公司簽訂 權利讓與契約書,將其因系爭產品瑕疵所得對東麗公司主張 之權利讓與智易公司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㈡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 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 所致者,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 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二者之規範目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 不同,各別存在,屬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得擇一行使。又買 受人如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請求 賠償損害時,無民法第356 條規定之適用。審諸兩造之陳述 ,8D報告書、電子郵政、承認書、承認書電子簽核流程單、 訂單等件,參互以觀,堪認系爭交易屬貨樣買賣,且系爭產 品有F 型公頭尺寸超出承認書規格之瑕疵,造成智易公司銷 售之通訊產品不能導通,是東麗公司就系爭產品應負不完全



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㈢綜合兩造所陳系爭產品之交易流程,Vodafone公司電話服務 中心費用單據、相關發票,足見智易公司得請求仁寶公司賠 償損失,不因仁寶公司尚未實際賠償即可謂其未受損害。其 次,審酌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之鑑定研究報告 書、相關單據等件,足認智易公司受有下列損害:1.更換費 用:歐元49萬4755.84元、美金1萬2777.31元及新臺幣8萬54 70元;2.運送費用:歐元2914.32元、美金9萬7232.26元;3 .Vodafone 公司電話服務中心費用:歐元132 萬3178.6元及 稽核費歐元6900元;4.差旅費:歐元286.4 元及新臺幣29萬 9818元;5.遲延罰款:歐元1萬3972.51元。合計歐元184 萬 2007.67元、美金11萬9.57元及新臺幣38萬5288元。 ㈣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此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 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所謂被 害人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 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 大之情形而言。系爭交易雖未約定系爭產品檢查方法,參酌 民法第388 條規範貨樣買賣出賣人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並 未變更其買賣之本質,佐以同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可見仁 寶公司仍應按系爭產品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 領之物,惟仁寶公司怠於踐行僅需以插拔方式即可判斷系爭 產品F 型公頭內金屬彈片可否接觸檢測儀器(或通訊產品) 母座正確金屬位置,進而判斷系爭產品可否導通之通常檢查 程序,致未能發現系爭產品有不能導通之瑕疵,難謂已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負擔3 成之過失責任。東麗公司依 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於受債權讓與通知時,所得對抗仁 寶公司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智易公司。經扣除仁寶公司應 分擔3 成之過失責任後,智易公司基於債權讓與、不完全給 付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得請求東麗公司賠償歐元128萬9 405.37元、美金7 萬7006.7元、新臺幣26萬9702元;至逾此 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不能准許。
㈤從而,智易公司依債權讓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法律 關係,請求東麗公司給付歐元128萬9405.37元本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 智易公司擴張聲明請求東麗公司再給付美金7 萬7006.7元、 新臺幣26萬9702元各本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擴張之 訴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若其取捨、認定及解釋並不違背法令、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認定及解釋不當,以 為上訴第三審理由。原審本於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 行使,綜合相關事證,認定系爭交易屬貨樣買賣,系爭產品 有F 型公頭尺寸超出承認書規格之瑕疵,造成不能導通智易 公司之通訊設備之情形,東麗公司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對 仁寶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仁寶 公司因系爭交易受有歐元184萬2007.67元、美金11萬9.57元 、新臺幣38萬5288元之損害,惟其就損害之發生,須負擔 3 成之過失責任。仁寶公司將其對東麗公司得主張之權利讓與 智易公司,則智易公司依債權讓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 行法律關係,請求東麗公司給付歐元128萬9405.37元、美金 7 萬7006.7元、新臺幣26萬9702元各本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不能准許。因而將第 一審所為命東麗公司給付超過歐元128萬9405.37元本息部分 之判決廢棄,改判智易公司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維 持第一審所為命東麗公司給付歐元128萬9405.37元本息部分 之判決,駁回東麗公司該部分之上訴;及命東麗公司再給付 美金7 萬7006.7元、新臺幣26萬9702元各本息,暨駁回智易 公司其餘擴張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於判決結果無影 響者,指摘原判決於己不利部分不當,聲明廢棄,均為無理 由。
㈡末查,智易公司於原審就與有過失乙節,已多次論辯(原審 卷197、209、316、317、322 頁)。智易公司上訴論旨,以 原審審判長未就此行使闡明權,命其充分辯論,指摘原判決 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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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易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麗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東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麗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