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130號
TPSV,110,台上,130,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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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賴美杏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昭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86年間委由上訴人購買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0 號地下層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所示車位(下稱編號1車位),將其中編號3所示車位(下稱編號3 車位)登記於伊名下,另為便於上訴人代為管理處分,將編號2 所示車位(下稱編號2 車位)借名登記於第一審被告賴謝玉招(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繼承人即上訴人、賴彥成賴彥吉、賴秋秀承受訴訟,嗣賴彥成以次3 人將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予上訴人,並由上訴人承當該部分訴訟)名下。嗣上訴人將編號 2車位出售一部分,尚餘如附表編號4所示車位(下稱編號4 車位,其中編號5 車位部分業經判命賴謝玉招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確定,其餘車位下稱編號6 車位)。伊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上開借名登記契約等情,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賴謝玉招移轉編號6 車位予伊之判決;嗣於原審改求為命上訴人為同一給付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編號1車位係伊於85 年間向訴外人張國萬等人購買,被上訴人與賴謝玉招間就編號6 車位無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就編號6 車位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命上訴人將該車位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無非以:上訴人與張國萬等人於85年5月25日就編號1車位簽訂買賣契約(下稱85年契約),又於86年11月7日簽訂買賣契約(下稱86 年契約),並廢除85年契約,嗣於87年2月23日,編號1車位其中編號2 車位登記在賴謝玉招名下,編號3 車位則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其後,賴謝玉招將編號2車位出售一部分,其名下尚餘編號4車位。上訴人前以編號1車位係其向張國萬等人購買,而將其中編號3車位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其已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為由,另案訴請被上訴人返還編號3車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下稱第388號判決),觀其判決理由,已就編號1 車位究係何人出資購買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



之辯論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購買編號1 車位之全部價金係由被上訴人支付,此項判斷並無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又上訴人曾於86年12月30日出具切結書,記載買受編號1 車位之資金全由被上訴人支付等語,賴謝玉招亦於87年2月5日出具同意書,記載關於伊名下編號2 車位之處分,悉依被上訴人之指示等語;另證人孫德逵與謝潔永所證情節互不相符,亦與上開切結書、同意書所載內容迥異,均難採信,再證人林錦滿之證詞亦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此外,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提出其他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第388號判決關於編號1車位確係被上訴人出資購買之判斷,自應受該判斷之拘束,而不得違反該判決認定之結果,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從而,被上訴人主張終止與上訴人間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編號6 車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編號6 車位登記為已死亡之賴謝玉招所有,上訴人僅為賴謝玉招之繼承人之一,為原審所認定,乃原審未敘明被上訴人何以得逕請求上訴人單獨移轉登記該車位之法律上依據,而命上訴人為該項給付,已有可議。又按借名登記契約,須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尚不能僅因一方出資購買財產而登記於他人名下,即謂雙方就該財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查原審固認定85年契約及86年契約均係由上訴人與張國萬等人簽訂,而購買編號1 車位之價金全部由被上訴人出資,其中包含編號6車位在內之編號2車位則登記於賴謝玉招名下等情,惟被上訴人雖出資購買編號1 車位,其何以就該車位與上訴人或賴謝玉招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原審未遑詳查審認,並說明其理由,僅憑購買編號1 車位之價金全部由被上訴人出資,即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就該車位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嫌率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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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