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1160號
TPSV,110,台上,1160,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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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王建堯
被 上訴 人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勞上字第8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02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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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