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黃豐林等與修一堂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135號
TPSV,109,台上,2135,20210429,3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
上  訴  人 黃 豐 林
       林 義 翔
       林汪素琴
       林 桂 足
       林 櫻 蓉
        清 吉
       鍾 勝 雄
       鍾林秀鑾
       李鄭錦綢
       李 金 獅
       王 洪 霞
       鄭 月 裡

       林 文 福
       林蘇彌文
       王陳玉枝
       楊 宏 基
       許 麗 容
       劉 敏 坤
       劉莊珠英
       黃 淑 靜
       王李淑美
       王 百 功
        金 坤
       劉 貞 夆
       陳林美惠
       駱 怡 吟

       駱 彥 谷
       鄭 華 馨
       陳鄭蘭碧
        雯 妮
       張 文 萍
        淑 子
       盧 威 辰
        淑 金
       周 李 崙
       李 泳 宗
        麒 雄
       蔡 金 津
       高  坤
       許 麗 娟
       顏 伯 有
       李 德 成
       吳 素 梅
       顏 佑 琳
       王蔡玉欵
       林 瑋 晉
       洪 美 娥
       林 靖 娟
       林 麗 花
       林李美玉
       林 温 哲
       林 春 文
       曹 啓 川
       曹 劉 汶
       曹 順 傑
       曹 家 展
       卓 齊 郎
       卓 秀 麗
       蔡 文 號
       林 家 嫻
       李 萬 成

        高 明

        金 象

       陳蘇美姬
       林 明 輝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上  訴  人  惠 燕
兼法定代理人  庸 裕

上  訴  人  文 仁
        文 智
        芃 秝
      
被 上訴 人 修 一 堂
法 定代理 人  乃 川
訴 訟代理 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5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2
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惠燕陳庸裕陳文仁陳文智陳芃秝為上訴人成春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成春梅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上訴人陳惠燕以次5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陳惠燕以次5人為成春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承受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