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
上 訴 人 黃 豐 林
林 義 翔
林汪素琴
林 桂 足
林 櫻 蓉
陳 清 吉
鍾 勝 雄
鍾林秀鑾
李鄭錦綢
李 金 獅
王 洪 霞
鄭 月 裡
林 文 福
林蘇彌文
王陳玉枝
楊 宏 基
許 麗 容
劉 敏 坤
劉莊珠英
黃 淑 靜
王李淑美
王 百 功
陳 金 坤
劉 貞 夆
陳林美惠
駱 怡 吟
駱 彥 谷
鄭 華 馨
陳鄭蘭碧
陳 雯 妮
張 文 萍
陳 淑 子
盧 威 辰
陳 淑 金
周 李 崙
李 泳 宗
陳 麒 雄
蔡 金 津
高 坤
許 麗 娟
顏 伯 有
李 德 成
吳 素 梅
顏 佑 琳
王蔡玉欵
林 瑋 晉
洪 美 娥
林 靖 娟
林 麗 花
林李美玉
林 温 哲
林 春 文
曹 啓 川
曹 劉 汶
曹 順 傑
曹 家 展
卓 齊 郎
卓 秀 麗
蔡 文 號
林 家 嫻
李 萬 成
陳 高 明
陳 金 象
陳蘇美姬
林 明 輝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上 訴 人 陳 惠 燕
兼法定代理人 陳 庸 裕
上 訴 人 陳 文 仁
陳 文 智
陳 芃 秝
被 上訴 人 修 一 堂
法 定代理 人 陳 乃 川
訴 訟代理 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5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2
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惠燕、陳庸裕、陳文仁、陳文智、陳芃秝為上訴人成春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成春梅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上訴人陳惠燕以次5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陳惠燕以次5人為成春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承受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