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黃豐林等與修一堂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等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135號
TPSV,109,台上,2135,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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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
上 訴 人 黃 豐 林
      林 義 翔
      林汪素琴
      林 桂 足
      林 櫻 蓉
      陳 清 吉
      鍾 勝 雄
      鍾林秀鑾
      李鄭錦綢
      李 金 獅
      王 洪 霞
      鄭 月 裡

      林 文 福
      林蘇彌文
      王陳玉枝
      楊 宏 基
      許 麗 容
      成 春 梅
      劉 敏 坤
      劉莊珠英
      黃 淑 靜
      王李淑美
      王 百 功
      陳 金 坤
      劉 貞 夆
      陳林美惠
      駱 怡 吟

      駱 彥 谷
      鄭 華 馨
      陳鄭蘭碧
      陳 雯 妮
      張 文 萍
      陳 淑 子
      盧 威 辰
      陳 淑 金
      周 李 崙
      李 泳 宗
      陳 麒 雄
      蔡 金 津
      高  坤
      許 麗 娟
      顏 伯 有
      李 德 成
      吳 素 梅
      顏 佑 琳
      王蔡玉欵
      林 瑋 晉
      洪 美 娥
      林 靖 娟
      林 麗 花
      林李美玉
      林 温 哲
      林 春 文
      曹 啓 川
      曹 劉 汶
      曹 順 傑
      曹 家 展
      卓 齊 郎
      卓 秀 麗
      蔡 文 號
      林 家 嫻
      李 萬 成
      陳 高 明
      陳 金 象
      陳蘇美姬
      林 明 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被 上訴 人 修 一 堂
法定代理人 陳 乃 川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等事件,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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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