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
抗 告 人 黃千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2 月2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
聲字第288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0年度
執聲字第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千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 月 ,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 形。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謂原裁定未審酌其販賣、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集中 在3 個月內,並援引其他案件,指摘原裁定裁量定應執行之 刑過重,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且因個案裁 量情節不同,無法相互比較。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林 孟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