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0年度,2831號
TPSM,110,台上,2831,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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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周慶華
被   告 周志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9 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458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被告 周志豪施用第一級毒品(尚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及沒收 銷燬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二、惟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第一審判決,係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之監所長官代為送達,由被告本人於109年3月20日簽名、按 捺指印收受,有第一審法院送達證書可按(見一審卷145 頁 )。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判決後起算,因監所與法院間無在 途期間可言,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同年4月9日(星期四), 被告不服該第一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係於 同年4 月17日始向其當時所在之前開看守所提出上訴狀,有 卷附該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章 可稽(見原審卷第23頁)。若果無誤,其第二審之上訴似已 逾期,且檢察官亦未上訴。原審對於被告提起之上訴是否逾 期,未依職權予以調查,亦未敘明何以不從程序上駁回之論 據,遽為實體上之判決,自屬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 摘及此,惟此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上述違背法令 ,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 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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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