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0年度,2673號
TPSM,110,台上,2673,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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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
上 訴 人 黃富江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
9年12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282、1283號,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770、191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黃富江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 加重強盜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其犯結夥三人以 上攜帶兇器強盜(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 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 之心證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部分之供詞,並勾稽證人即被害人林文 祥、證人林建彰、共犯蘇俊成孫泳和(以上2 人經判處罪 刑確定)之證言,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卷內其 他證據資料定其取捨而為論斷,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先行與 劉政德、蘇俊成孫泳和等4 人共同謀議至林文祥住處強盜 ,嗣由上訴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其餘3 人前往,抵達前, 劉政德並提供其他3人客觀上具危險性之槍枝為兇器(共3把 ,均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蘇俊成孫泳和進入 林文祥住處後,向林文祥表示擬以賒帳方式購買毒品,為林 文祥拒絕,蘇俊成隨即持槍朝天花板開槍示威,上訴人聞聲 入內,並與孫泳和均持槍助勢威嚇,致使林文祥不能抗拒, 任由孫泳和取走林文祥放置桌上之海洛因1 包等情,所為已 該當結夥3 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構成要件之理由綦詳。並 說明:林文祥意思決定之自由,如何因上訴人等人所為之壓 抑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上訴人依劉政德之指示及提供之 前揭槍枝參與本件犯行,並具有不法之意圖;共犯蘇俊成之 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林文祥,並無調查之必要等旨,皆依據 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另就上訴人所辯其僅負責開車載 人去買毒品,不知道要強盜等語及孫泳和於第一審曾翻異前



詞之證言認均不足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論述明白,因 而推斷本件犯行。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 ,所為論斷說明,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屬無違,原判決 依確認之事實,論以前揭加重強盜之罪,無所指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法。
四、詰問權之行使,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 ,自無不當剝奪其詰問權行使可言。又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 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 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 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 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 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可言。稽 之原審筆錄之記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證人即被害 人林文祥偵查筆錄之證據能力,對於其所為證言並稱無意見 ,同意作為證據,原判決併已敘明得為證據之理由,與卷內 資料委無不合(見原審卷第212 、213、258頁),又原判決 依調查所得,已記明林文祥依其經歷,就於所載時地遭上訴 人等人強盜基本事實之所證,核與蘇俊成孫泳和前後供述 相符,勾稽上訴人供述及所列其他證據資料佐證非虛之論證 ,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原審辯論終結前,復未主張林文祥尚 有如何待調查之事項(同上卷第170 、171、214、215、258 頁),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時,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 查?」均稱「沒有。」(同上卷第265、266頁),顯認無傳 喚林文祥調查詰問之必要,經合法調查後,採為論罪之部分 依據,無違證據法則,以事證明確,未為其他無益之調查, 無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始爭執原 審有未傳喚林文祥調查詰問以釐清事實之違法,顯非依據卷 內資料而為指摘。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為事實 上之爭辯,或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 於判決本旨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與前揭法定上訴要件 不符。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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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