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9年度,74號
IPCV,109,民著訴,74,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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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
3上訴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薛順德
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市外埔區農會鄭墉
7許芬菁李憲璋久甘露企業社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銀
8嬌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9國110年3月5日本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
10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11主文
12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13零貳佰零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14理由
15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16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17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18,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19項定有明文。
20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提起上訴,未據繳21納裁判費,其上訴聲明第二、三、四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22,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計算式:1,650,23000元+2,000,000元=3,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4702元;就上訴聲明第五項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25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60,202元(計算式:55,702元26+4,500元=6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27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
11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2三、爰裁定如主文。
3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杜惠錦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8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9不得抗告。
10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11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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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