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洪進亷因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依上訴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財產權訴訟;又依上訴聲明第
二項請求確認29個專利權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之部分,亦屬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各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核定(共29個專利權,每個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
4,785萬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
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785萬元(計算式:1,000萬元+4,78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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