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被 上訴 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維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正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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