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0年度,23號
CSEV,110,旗補,23,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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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   告 劉霽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8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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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