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款項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189號
STEV,110,店補,189,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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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偉仁間請求給付消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44
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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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