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10年度,259號
STEV,110,店司調,25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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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昀
相 對 人 徐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信用卡消費款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盧文章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為 由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戶籍設於新北○○○○○○○○,其住所不明 ,無從通知其到院進行調解,依前揭規定應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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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