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王連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溫記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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