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10年度,178號
STEV,110,店司補,178,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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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王連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溫記間請求確認買賣
契約存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
(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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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