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婉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孟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