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7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楊惠雯
許竣雄
被 告 姚文科
姚國賢
姚鄭玉鳳
姚惠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姚惠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姚惠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