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9年度,401號
SSEV,109,新簡,401,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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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楊惠雯
被 告 陳天明

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
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內容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1094.08 42分之1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1042.04 42分之1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3191.71 42分之1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87.06 42分之1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488.25 42分之1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1318.88 42分之1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25.55 42分之1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166.12 42分之1 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781.65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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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