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26號
TLEV,110,六簡調,26,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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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被代位人郭國增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聲請人陳報被代位人郭國增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台
幣35萬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郭國增郭國安郭國村郭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郭國增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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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