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0年度,33號
TLEV,110,六簡,33,202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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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字第33 號
原 告 蔡宜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峻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峻明之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將「楊峻明」列 為被告,惟所記載被告「楊峻明」之住址「雲林縣○○市○○路 ○段0○0號」,經本院送達結果為寄存送達於公正派出所,且 亦未記載其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故本院無法特定其為 何人。又本院前依原告所提供「0000000000」手機號碼查詢 申登人資料,亦查無「楊峻明」之相關資料,是本院無從依 現行卷證資料,得知原告欲起訴對象之正確年籍,堪認原告 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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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