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0年度,213號
TLEV,110,六小調,213,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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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尹君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17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毛尹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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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