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0年度,85號
TLEV,110,六小,85,202104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8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官士凱


被 告 韓名宥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佩君
韓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417元,及其中新台幣60,425元,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違約金之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