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 年度六小字第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陳慧玉
被 告 蕭秀椿即蕭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729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29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