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321號
CHEV,110,彰補,321,202104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洪琯傑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俞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