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310號
CHEV,110,彰補,310,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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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嚴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31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兩造是否有簽訂租賃契約,如有,應提出完整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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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