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204號
CHEV,110,彰補,204,2021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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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能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82,516元(計算式如卷內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1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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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