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113號
CHEV,110,彰補,113,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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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陳知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憲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參酌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 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 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 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 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前後矛盾。標的物如為代替物, 應表明其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如為特定物,應表明其名 稱、數量及特徵,否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標的物為土地或建築 物者,應表明土地之地號、建築物之門牌及其結構、位置、面 積,並以添附圖說為宜。
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 ,「被告林憲岳應將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惠民莊9號C房騰 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然上開房屋之範圍、面積不詳,難認已 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參酌彰化縣彰 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訴。
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而 知悉其內容,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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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