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0年度,203號
CHEV,110,彰簡調,203,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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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03號
原 告 柯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樹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60,000元,與提出
之住院料明細表、住院資料明細表、醫療明細表、統一發票
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

二、原告就油費補貼、公司請假補償費部分,應分別陳報請求權
基礎(法律依據)、請求時間、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
額),並提出支出油費收據、所屬公司申開立之薪資證明等
證物影本。
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
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
物影本。
四、請提出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之相關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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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