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0年度,177號
CHEV,110,彰簡調,177,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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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7號
原 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姜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劉蔡蒙花之全
體繼承人、劉紅然之全體繼承人,未具體載明被告劉蔡蒙花
之全體繼承人、劉紅然之全體繼承人究為何人,及其等之住
居所,以供本院判明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難認其起
訴已符合法定程式。原告應提出劉蔡蒙花、劉紅然之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等之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且以適格之當事
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如劉蔡蒙花、劉紅然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
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
有人、他項權利部分,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提出被告劉敏姜、劉玲子、黃茂堅劉張愛好、劉松澧、劉
俊良、劉玉斐、劉吳平心劉恆雄、黃裕源黃舜賢、黃舜
陽、賴寶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
改名、遷址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五、請敘明本件就系爭4筆土地究欲聲明請求合併分割或各別分
割?如欲請求合併分割,應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之規定提出
各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系爭4筆土地之
證明。
六、陳報系爭4筆土地目前使用現況、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
落位置(應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
報)。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
統一編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原告
如未遵期補正前述資料,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本院將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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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