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65號
原 告 黃淑卿
被 告 屈坤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7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