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0年度,144號
CHEV,110,彰小,144,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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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瑋珮
被 告 邱錫(即邱錫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343元,及其中46,297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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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