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9年度,552號
CHEV,109,彰簡,552,2021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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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許正君
被 告 林珮嫻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薪怡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薪喜(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思文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奕文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王榮銅之繼承人林珮嫻王薪怡、王薪喜、王思文王奕文承受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王榮銅於 110年3月12日死亡,繼承人為林珮嫻王薪怡、王薪喜、王思 文、王奕文,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 告聲明由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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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