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91號
GSEV,110,岡補,91,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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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91號
原   告 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Firda Kusuma Dewi(柯素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6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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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