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國防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廣明
上當事人間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
3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229,434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