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147號
PTEV,110,屏補,147,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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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雲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喜寧核發支付命
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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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