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47號
PTEV,110,屏簡,47,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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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被   告 楊連榮 


被   告 楊耀宗 

被   告 楊鎮豪即楊竣傑


被   告 楊聰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代位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 法由司法院定之。」「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 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僅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5 之遺產(見 本院卷第11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 所示編號1-7 之遺產(見本院卷139 頁),原告所為訴之追 加,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之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本件訴訟並非同條第427 條第2 項所列應適用簡 易程序之情形,且兩造未有繼續依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
│編號│遺產類別 │權利範圍或價額(新臺幣)│
├──┼─────────────────┼────────────┤
│1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
├──┼─────────────────┼────────────┤
│2 │屏東縣○○鄉○○○段000 ○號建物 │公同共有1/1 │
├──┼─────────────────┼────────────┤
│3 │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 │
├──┼─────────────────┼────────────┤
│4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3 │
├──┼─────────────────┼────────────┤
│5 │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 │
├──┼─────────────────┼────────────┤
│6 │臺灣土地銀行(活存) │1,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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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金(贈與財產) │2,5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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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