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57號原 告 許玉文 曾俊銓 唐民華 被 告 林燕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 年5 月5 日上午11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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