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訴字,109年度,7號
ILEV,109,宜訴,7,20210429,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訴字第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本承 

被   告 林品杰 
      林明彥 
受告知人  林明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宜蘭縣○○鎮○○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