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238號
SLEV,110,士簡,238,202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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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8號
 
被   告 藍欽城 
      藍國華 
      藍國賢 
      藍士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1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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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