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234號
SLEV,110,士簡,234,202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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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原   告 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徐介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 在台北市中山區,又票據付款地也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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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