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10年度,7號
SLEV,110,士救,7,202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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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莊麗鳳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宋宜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宏謨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0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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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