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羅洪月珠間給付電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羅洪月珠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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