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10年度,654號
SLEV,110,士小調,654,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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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羅月珠間給付電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洪羅月珠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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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