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禾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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