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99號
SLEV,110,士小,199,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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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99號
原   告 林秋金 
訴訟代理人 陳威婷 
被   告 薛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09 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9 年度
審附民字第37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10 年3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經本院函詢是 否願意提解到庭表示意見,與原告進行調解或辯論,經被告 表示不願意提解到庭,且對於原告之主張請求不爭執。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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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