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09年度,11號
SLEV,109,士訴,11,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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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佳伶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利益而提起部分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44,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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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