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88號
反訴 原告 陳慧倫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瑋珊律師
反訴 被告 巫嘉綺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 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 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民國108 年11、12月間對反訴原 告前配偶即訴外人呂榮宗恫稱:「要在社群網站刊登陳慧倫 的照片」、「我台北的姊妹可以幫忙處理」、「叫你老婆安 分一點,把工作室收掉」等語,致反訴原告自由權受有損害 ,精神上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又反訴被告未經同意,恣意蒐集反訴原告性生活等之個人資 料,而為相關訴訟上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故 請求10萬元損害賠償,乃提起反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 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起算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訴之訴訟標的為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 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反訴標的 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 均無牽連關係。換言之,兩者之訴訟標的互異,且本訴之攻 擊防禦方法亦互不牽連,故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揆諸前 揭說明,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